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
会费缴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会员权益,规范会费缴交和使用管理,促进本会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吉林市易学文化研究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费,是指本会会员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应向本会缴交的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会员经批准入会后,应向本会缴交会费。
第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不浮动。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应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本会会费缴纳标准
会员:每年300元。
第八条 会员会费每年一次性缴交,缴纳时间为当年3月30日前。如因特殊情况经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可推迟缴纳,最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否则按本会章程规定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从次年1月1日起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上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纳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下半年入会的,当年会费缴交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的一半执行,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否则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增补或调减理事以上相应职务的单位会员,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通过其职务议案的时间,凡上半年通过的其当年会费按新的职务对应本办法第七条相应标准缴纳;下半年通过的其上半年会费按原职务标准缴纳,其下半年会费按新职务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一般不予减免。个别单位会员因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申请减免会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会议研究通过的给予减免当年度会费,但减免年份累计不超过二年。
个人会员若属特殊情况,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可免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交会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本会银行账户;以现金或邮局汇款方式缴纳的,应缴纳到本会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本会其他收入不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会费使用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本着节约、合理使用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类学术研讨、交流、讲座、培训等;
(二)行业统计分析和专题课题研究等;
(三)会刊、简报、信息动态等刊物编印、网站维护管理等;
(四)开展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技术诊断、市场统计调查等;
(五)开展行业内技能竞赛和本会会员评选、表彰等活动;
(六)开展公益性慈善事业,扶贫帮困和对困难群体的捐助;
(七)参加国内外合作交流和会展、博览会等;
(八)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支出;
(九)本会日常办公费用,包括旅差费、办公设备及办公费、会议费和车辆使用及维保等;
(十)本会办公住所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
(十一)其他属于会费开支的范畴。
第十六条 本会会费开支严格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财务审核和本会领导审批程序。
会费使用实行会长(或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其他负责人)责任制,重大活动须编制活动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四章 会费收支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须经理事会会议审查,向监事会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信方式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监督,并在社团年检时如实填报。
本会监事会负有对会费收支情况和重大开支情况的督察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要求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审计机构的检查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收取会费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